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生于1983年6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蒋XX妻子),女,生于1982年1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蒋XX,男,生于1955年4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邹XX,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蒋XX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免交)。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罗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