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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X与李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代XX。

委托代理人杨西勇,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周X。

申请执行人代XX与被执行人李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借款95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套房产,依法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XX

执行员  於国波

执行员  彭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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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9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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