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农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邱县新马头镇马庄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XX、马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X、马XX及其代理人王英杰,被上诉人马XX及其代理人王XX,原审第三人邱县新马头镇马庄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
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白 湘
审判员 宦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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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