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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马XX等与马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农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邱县新马头镇马庄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XX、马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X、马XX及其代理人王英杰,被上诉人马XX及其代理人王XX,原审第三人邱县新马头镇马庄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

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白 湘

审判员  宦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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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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