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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金坛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XX,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英芳,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捷,江苏XX律师。

被告金坛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金坛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X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宗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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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标      的:8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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