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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姚XX与被告龙XX、龙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原告姚XX,女,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彪,来凤县翔凤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XX,女,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XX,湖北XX律师。

被告龙XX,男,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姚XX诉被告龙XX、龙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姚XX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向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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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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