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危XX,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代理人龚XX、林娇娇,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福建XX实习律师。
第三人罗XX,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第三人朱XX,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厦门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东区XX。
法定代表人缪XX。
原告危XX与被告罗XX、第三人罗XX、朱XX、厦门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2014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危XX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危XX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书 记 员 林晓翔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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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