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称:2013年9月,原告李X与被告任X通过网上认识,2014年2月25日在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太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性格不同,造成婚后夫妻为生活琐事争吵连续不断。且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前曾患有精神疾病,婚内多次复发,2016年5月20日被告因再次患病被送往宁波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对于婚姻问题,两人曾多次协商未果。为解除这段感情彻底破裂的婚姻,原告曾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下来后,两人感情并未改善,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法维持夫妻关系。为此,原告只得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两次诉讼后,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并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李X与被告任X自愿离婚;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XX房地产归被告任X所有,被告任X支付原告李X房产分割款25万元,原告李X于2017年4月27日前协助被告任X办理过户手续;三、原告李X一次性支付被告任X生活补助10万元;四、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折抵后被告任X支付原告李X财产分割款15万元;五、在原、被告各自处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已经处理完毕,今后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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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