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身份证号码:×××46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信阳市罗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系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邓德锴、陆星州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辩护人邓德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冯X在珠海市香洲区XX,利用购进的XXX、法国马爹利、法国轩尼诗等多种品牌空洋酒瓶、假酒原液、假冒注册商标及注射器等物品,以注射器注射或直接灌注的方式,将假酒原液灌注进上述品牌的空洋酒瓶内,用假商标封盖包装后,进行销售牟利。
2014年12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冯X制作的假XXX70CL的84瓶、假法国轩尼诗VSOP3L的4瓶、假法国轩尼诗VSOP1.5L的1瓶、假法国马爹利70CL的1瓶、假法国马爹利XO1L的2瓶、假法国轩尼诗XO1L的3瓶以及注射器、电吹风、假冒商标等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假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67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张X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涉案照片、记账单、手机截图、社会危险性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移交手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案洋酒产品鉴定、洋酒价格表、洋酒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调取证据期间,被告人冯X通过其辩护人提交了《关于撤回认定自首情节的申请书》。合议庭经合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X,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冯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电吹风一台、胶布一卷、注射器一支、贴纸十二张、记账本二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XX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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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