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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在法院改判责任

  2016年5月22日00时27分,黄X驾驶出租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西XX行驶,路经岳阳市华XX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X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住院治疗,后被评定八级伤残。本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黄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不负事故责任。李X起诉要求黄X和保险公司赔偿575600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经与黄X沟通,黄X认为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平,其认为驾驶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只是未尽谨慎驾驶义务,行为李X随意横过马路,不走斑马线,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有事故。

  了解情况后,经在保险公司调取现场查勘照片发现,本案事故现场却实如黄X所说,事发时,李X随意走在机动车道上。在庭审过程,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这个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公,法院应当改判责任。最终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本案改判黄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只判决黄X和保险公司赔偿399000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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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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