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法院
2012年,武X(女)与阴X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3年农历三月初九按照民族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于2013年8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的8月月30日生育了女儿,取名阴A。婚后阴X长时间对武X进行家庭暴力,武X只好长期居住在其母亲家。2017年10月15日,阴X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跟随其共同生活,要求武X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同时返还彩礼及三金。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武X找到本律师,委托我帮助她进行之后的诉讼事宜。
由于本案为婚姻案件,我们认真倾听了当事人武X的心声,了解到,双方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阴X时常对武X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10月18日,二人发生争吵,阴X甚至拿出菜刀要砍武X,二人感情早已破裂。武X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体不适,无法外出工作,只能靠娘家接济艰难度日,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能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武X同意孩子由阴X抚养,但是阴X要去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明显过高。对于彩礼,由于双方已经结婚5年,且婚后生育子女,我详细的向她解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针对以上当事人武X所述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我们认真准备了答辩状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给了法庭。
2017年11月14日,年经过沁源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31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武X每月承担400元的抚养费。
至此,该案结束,通过调解的方式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抚养费法庭也充分考虑了我们的意见,由武X每月支付400元,对于这样的结果武X深表满意,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做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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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