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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原告主张20多万最终被告仅需承担3000元赔偿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沈X受雇于连X作为司机进行货物运输业务。2016年1月13日4时许,沈X驾驶晋11111、晋22222挂号车辆从山西省长治市拉煤往河北涉县行驶,途径黎城县309国道XX路段时追尾撞在徐某驾驶的晋33333、晋44444号重型半挂车,造成司机沈X受伤住院,两次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黎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X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车辆晋11111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沈X被送往黎城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被送往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先后住院两次,共计花费175926.92元,连X支付了额26678.86元,XX公司支付79786元。后沈X经过鉴定为腹部损伤九级伤残、右下肢损伤十级伤残。2017年8月15日沈X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连X与XX公司连带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5299.76元。该次事故全因沈X造成,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重大过错,大部分责任应当由其自负,无奈之下连X委托本律师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进入了紧张的诉讼工作,大量收集相关案例,总结归纳该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认为本次事故沈X存在重大过错,连X不应承担超过20%的赔偿责任。结合以上观点我们整理出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给法庭。

  2017年11月15日,经过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X120214元,连X在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沈X3319元,受理费6180元,由连X承担1236元。

  至此该案结束,判决书明确判定连X承担20%为宜,减去事前已经垫付的,法院判决连X支付3319元,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工作圆满成功。

  至此该案结束,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几乎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求,通过诉讼及时的帮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代理工作得到了XX公司的积极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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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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