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魏*与柴*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朝阳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930000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590000元,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21日登记至原告名下。然而被告却一直未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导致原告无法将自己户口落入,现原告诉求被告将户口迁出,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50480元。
法院调解:
法院认为该涉案房屋户口迁出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处理,在询问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并做出调解协议书。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予以调整。
调解如下:一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分析: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许多不便,甚至造成一定损害。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不愿意将户口迁出。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落户的情况发生。对于这个卖房不迁户口的问题,购房者其实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因为产生纠纷时,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出。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以行政方面的维权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买方以买卖合同和新房本为依据并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程序;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法院并不受理此类纠纷。
如果当事人仅仅以迁出户口为诉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在此情况下,对于买方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以减轻自己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就是根据购房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才能以被告不迁出户口违约赔付违约金,虽然并不能直接让被告迁出户口,但是能给原告一些补偿也未尝不可。在生活中,对于原房主卖房不迁户口而导致自己落不了户的情况常常发生。其实购房者只需在签合同的时候将户口迁出条款写进去,这样就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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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