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xx月 xx日 xx时 xx分,原告驾驶车辆与案外人xxx驾驶的xx车辆在上海市嘉定区xx道ロ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车损。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和案外人车辆损失共计8万余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被告于 2019 年 x 月 x 日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经审核,车辆损失 xxxxx 元不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予以赔付,现作拒赔处理。拒陪理由: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教,第一章第九条第(五)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正进行XXX业务,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多次协商无果,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商周悦律师在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之后,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帮助原告分析了案情,告知其相关的诉讼风险,指导其收集有用的证据材料。并草拟诉状,整理相关起诉材料,第一时间帮助原告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庭审中发表律师代理意见,后经法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营业机动车用于XXX业务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对此,商周悦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通过对国家政策法规的解读、常理解释、以及结合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多个方面,和一系列证据的举证使得法官最终认定原告从事XXX业务系非营业行为,即不属于免责条款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被告应予理赔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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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