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买卖定金是否应退还?不同律师代理结果大不同!
案情简介:
董X欲出售自己的房屋,便经过中介的牵线与李X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初步意向,同时接受了李X交纳的5万元定金。后来,李X因不符合北京市的买房条件,要求董X出具单身证明,当时,董X已婚而且认为这并不是她自身的义务,所以便拒绝协助。之后,李X贷款的事情久拖不决。董X遂单方解除了定金合同并将定金如数退还给李X。李X不接受董X的处理方式及结果,遂以董X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董X双倍返还定金。
在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董X单方解除合同违约在先,就判决支持了李X的诉讼请求。董X不服,便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XX律师周皓是在二审阶段接受了董X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周律师深入剖析了整个案件的事实及理由,认为李X无法贷款是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根本原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XX律师周皓的观点,依法进行了改判,驳回了李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关于一份合同,不论其性质是什么,非经法定事由或约定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即构成违约。在本案中,董X单方解约的原因是李X已不具备购房条件,房屋买卖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解约是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的,并不构成违约,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或签订定金合同是房屋买卖中保证交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方法。但是,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在约定定金合同的同时最好也明确约定好合同解除的条件,以避免不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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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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