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XX。
法定代表人何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东台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张少春
审 判 员 杨礼红
人民陪审员 姜XX
书 记 员 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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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