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XX,该局食品稽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省会,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平凉市XX公司因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凉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XX、被上诉人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姜XX、马省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平凉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平)食药行罚食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2014年11月27日,上诉人平凉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凉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凉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凉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穆XX
审判员 穆XX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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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