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易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196号温XX,组织机构代码754XXXX8394-6。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无业。
委托代理人:冯XX,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易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思
审 判 员 吕X来
审 判 员 欧 健
书 记 员 丁XX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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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