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47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XX,李XX,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57年6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仲忠,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XX的诉讼请求为上诉人张XX返还房屋。上诉人张XX提供的房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个人用户供用气合同、水电费采暖费收据、有线数字电视业务受理登记表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该房屋现在由案外人张XX实际占有、管理,上诉人张XX并未占有涉案房屋,原审判决张XX返还房屋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
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张XX。
审判长 杨丽珍
审判员 王迎芳
审判员 程XX
书记员 韦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