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喝酒后驾车遇交警,酒精呼气检验犯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当事人张X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在道路行驶中遇交警呼气检测,经由周XX、罗XX律师得辩护下,取得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案由 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张X,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辩护人 周XX、罗XX,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被告人张X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于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1,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 61mg/100m1.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辩护律师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禁止被告人张X在缓刑考验期内(三个月)在公共场合饮酒。 【律师解析】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危险驾驶案因事实情节相对简单,但以实物操作为视角,逐步理清辩护思路,重构轻罪行案件的辩护方法,在进行从轻处罚辩护时应充分重视并合理运用这一规则,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案件结果。司法实践职工,基于严格办案责任要求的存在,无罪辩护的采纳概率极低,作为律师,应力求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为最大化,从轻减轻处罚是首要考虑条件: 1、听关注客观事实。对于酒驾驾驶,行为人有无驾驶资格、酒精含量、刑事路线的长短、驾驶时间的早晚、以及路上行人的多少等等因素都与客观量刑存在充分的联系,应当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做好辩护准备。 2、主观认知很重要。行为人喝酒的目的以及喝酒后被查获的配合态度都直接影响着刑罚的量刑判决。在司法实务职工应积极配合执法,认罪态度积极而争取获得从轻处理判决。 3、应结合实际情况。目前危险驾驶在量刑上已逐渐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视野,司法机关量刑上是否公正的平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量刑活动已成为刑罚的决定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有效配合已达到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重要的权益。 【本案结语】虽然危险驾驶并非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法律制裁后果也不是特别严重,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关乎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作为律师,无关案件大小,只在乎是否充分发挥了辩护职能,维护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从表面上看,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法律规定明确、量刑幅度细致,加之诉讼程序快速,律师的辩护空间似乎很小,但实质上,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认真仔细,好好琢磨案件仍可大有做一位,从而可以切实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周XX、罗XX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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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