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一审判决的。”
原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之母刘XX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定无效婚姻的亲属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现申请人经过努力查询已经查到了相关证据,基本可以证明申请人之母刘XX与被申请人为亲姨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申请人的姥姥戚xx与被申请人的母亲戚xx为亲姐妹关系,其两人父亲为戚xx。新证据如下:戚氏族谱一本; 村委会证明一份;申请人之舅刘XX人事档案履历表一份。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五)项规定:“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曾委托其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无故未调查收集且未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为被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的载明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因涉及档案保密,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再审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申请人的母亲刘XX与被申请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但两人却于2000年在淄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申请人的母亲于2018年2月去世,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不和就于2018年7月12日到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申请人母亲与被申请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后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以申请人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申请人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后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裁定,以申请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母亲与被申请人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份新证据:淄川区龙泉镇圈子村村民委员会的亲属证明一份、淄博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之舅刘XX的人事档案履历表一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7条规定,申请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交的该两份新证据足以证明一审判决错误,应当认定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因此张店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并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款规定,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以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规定为由,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启动再审程序并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
申请人因母亲意外去世已经悲痛万分,又因诉讼事宜牵涉其中不能自已。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履职,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支持申请人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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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