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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欠款,我们极力证明本法律关系实为委托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最终原告被驳回起诉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认识,原告得知被告做网上虚拟货币投资以后,请求被告为其注册账户,帮助其投资,其自己进行交易赚取利益。双方协议妥当后,原告向被告转账17万元,被告为原告注册账户,并将其转账投资到其为原告注册的账户中。

  后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被官方冻结,原告交易剩余款项无法提取出来,于是原告持转账记录,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17万元欠款。

  我们接受被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本案。一般来说,原告仅仅凭借转账记录诉至法院,法院无法查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经过分析后,我们确定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实为委托关系而非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本案涉及的关键证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被冻结,无法完全打开,这样为被告举证增大了难度。

  在证据严重匮乏的情况下,我们认真整理本案全部证据,并详细制定X—MIND统计表格,详细比对原被告双方的账户、投资、交易、邮箱等证据。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我们初步证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可能是委托关系,最终本案的证明责任再次落到原告身上,原告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借款约定等借款意思表示。

  最终,本案的关键落到“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释义》第(三)点规定: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认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而作出准确判断的规定,我们在代理意见中,结合本案事实详细的分析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分配,最终我们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二审原告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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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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