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区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男。
委托代理人:韩念壮,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疗养院。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XX。
法定代表人:陈X,男。
委托代理人:郑世杰,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多种经营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中XX。
法定代表人:魏XX,男。
委托代理人:郑世杰,山东XX律师。
申请再审人日照市岚山区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黄埠村委会)与被申请人XX公司疗养院(以下简称XXX院)及XXX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日作出(2011)岚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后黄埠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因后黄埠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但后黄埠村委会又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日民申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后黄埠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韩念壮,被申请人XXX院及多种经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世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2011年9月16日,一审原告后黄埠村委会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XXX院称,2000年1月1日,后黄埠村委会与多种经营公司签订100亩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期30年。合同签订后,多种经营公司屡屡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03年,多种经营公司被强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消亡,但XXX院隐瞒这一事实,一直占用荒山。请求解除与多种经营公司的土地承包关系;XXX院交还荒山100亩并支付其拖欠的承包费7500元。XXX院辩称,多种经营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是注销。多种经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XXX院按照集团安排代其履行合同,没有撂荒、拖欠承包费等违约行为。多种经营公司辩称,其承包荒山后不存在撂荒、欠费等违约行为,后黄埠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月1日,后黄埠村委会(甲方)与多种经营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发包本村集体所有的山里水库西侧荒山100亩,供给乙方开发使用;用途为茶叶试验田基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11年至2020年12月30日每年度的承包费7500元。后黄埠村委会与多种经营公司签订合同时,荒山上有生长树木,双方约定承包方不得砍伐山上原有树木,实际能种植茶叶的面积约40亩。合同签订后,多种经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荒山进行投资开发为茶叶试验田,2001年至2004年期间开发茶园40亩,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种植的茶叶大部分未成活。根据XXX院提交转账凭证、付款凭证、报销单等证据,多种经营公司对承包荒山进行修路、绿化、种植茶叶等的投资至2004年达59万元。
2005年10月1日,XXX院将荒山经营权转让给刘XX。刘XX承包后,种植了约10亩茶园,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大部分未成活。后XXX院与刘XX因荒山经营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刘XX返还XXX院以前承包的100亩荒山,荒山上已栽植的种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归XXX院所有。此后,XXX院作出投资规划,其中2012年计划投资50万元,至2013年投资100万元,用于荒山茶园开发,但因后黄埠村委会认为XXX院没有权利履行承包合同,阻止其进入荒山,致使投资开发计划不能实施。后黄埠村委会主张其分别于2010年6月1日、6月28日,2011年6月10日三次向XXX院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并于2011年8月从刘XX处接管荒山。对此,XXX院存有异议,其主张从未收到上述《终止合同通知书》。关于承包费,2003年之前由多种经营公司向后黄埠村委会缴纳,2003年之后至2010年由XXX院向后黄埠村委会缴纳。XXX院未向后黄埠村委会缴纳2011年度承包费,原因系后黄埠村委会未提供正规收费票据,但其在诉讼中表示愿意缴纳该承包费。
另查明:多种经营公司的主管部门为兖州XX。2003年12月25日,多种经营公司被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根据XX公司的安排,多种经营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XXX院接管。现多种经营公司已多年处于停业状态,但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后黄埠村委会与多种经营公司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多种经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兖州XX公司安排XXX院接管其资产及债权债务,XXX院承继了涉案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收取了XXX院缴纳的承包费,且提交的终止承包合同通知书上通知单位为XXX院,并起诉XXX院解除合同,说明后黄埠村委会认可XXX院对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继。多种经营公司和XXX院履行承包合同期间,除因山上原有树木不能砍伐未种植茶叶之外,对荒山其余面积按照约定种植茶叶。多种经营公司和XXX院对荒山有投资开发行为,且不拖欠承包费,后黄埠村委会认为多种经营公司和XXX院违约行为严重的意见不成立,其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后黄埠村委会要求XXX院支付2011年度承包费75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XX公司疗养院给付日照市岚山区XX村民委员会2011年度应交纳的承包费7500元。二、驳回日照市岚山区XX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公司疗养院负担,邮寄送达费50元,由日照市岚山区XX村民委员会负担。
后黄埠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后黄埠村委会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日民一终字第80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上诉。
后黄埠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多种经营公司为非公司法人,已于2003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强制注销,法人资格消亡,不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其与后黄埠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依法解除。2、XX公司疗养院不是也不可能是土地承包合同主体。3、XX公司疗养院确实是多种经营公司的清算组织,本案一审以XX公司疗养院为被告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后黄埠村委会与多种经营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应依法解除。4、多种经营公司违约长期撂荒承包土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拖欠承包费,构成根本违约,申请再审人也可据此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被申请人XXX院辩称,1、多种经营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至今未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具备民事主体资格。2、XXX院接受承包土地,申请再审人是认可的,并多次起诉XXX院为被告。3、被申请人不存在欠费问题。多种经营公司答辩意见与XXX院一致。
本院再审查明,多种经营公司于1992年9月18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集体。1993年至1997年期间经济性质变更为全民。1997年以后企业法人名称变为兖州矿务局日照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经济性质变为集体。2003年12月25日,多种经营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2005年7月18日,XX集团董发(2005)70号文件载明:董事局决定撤销兖矿实业公司日照办事处,原人员分别划入XX公司疗养院和XX集团圣园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4日,XX公司出具“关于原XX公司驻日照办事处资产划分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原日照办事处及多种经营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划归XX公司疗养院管理,由XX公司疗养院行使权力并处理善后事宜。
后黄埠村委会与多种经营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还约定:2001年至2005年12月31日,甲方同意乙方免交承包费,2006年至2010年12月31日每年承包费5000元。后黄埠村委会在再审中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了2008年、2009年、2010年的荒山承包费及2007至2010年的房屋租赁费,上述收款凭证载明的交款单位为多种经营公司,收款人为刘XX,收款凭证上加盖了后黄埠村委会的公章和XXX院公章。
另查明,后黄埠村委会与多种经营公司于1999年1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多种经营公司租赁后黄埠村委会位于村前、青赵公路北侧的房屋用于茶厂经营,租期15年。2013年,后黄埠村委会因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于2014年1月17日撤回了仲裁申请。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和被申请人答辩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多种经营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亡;二、多种经营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三、XXX院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及承包合同主体。
(一)关于多种经营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亡问题。
本院认为,我国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法人权利能力终止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从工商登记信息看,多种经营公司虽然显示为“注销”,但注销的原因显示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织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多种经营公司并未组织清算,也未申请注销。因此,上述记载只是工商部门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登记管理措施,企业法人资格不因此而真正消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多种经营公司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二)XXX院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及承包合同主体。
本院认为,多种经营公司隶属于国有独资企业XX公司,属于国有集体企业,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XX集团根据相关文件及“清理规范公司推进辅业单位改革改制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进行清理,并责令XXX院接管其资产及债权债务,这属于“国企”清理改革的范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后黄埠村委会在多种经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多次收取各种承包费,收款凭证上加盖了XXX院公章,且其提交的终止承包合同通知书上的通知单位为XXX院,并且多次起诉XXX院解除合同等,说明后黄埠村委会对此是明知的,已经在事实上认可了XXX院对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继受。因此,XXX院在事实和法律上承继了多种经营公司涉案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为该承包合同的继受主体,也是本案适格主体。
(三)多种经营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本院认为,多种经营公司和XXX院在履行承包合同期间,除因山上原有树木不能砍伐未种植茶叶之外,对荒山其余面积按照约定种植茶树进行试验。多种经营公司和XXX院对荒山有投资开发行为,且不拖欠承包费。后黄埠村委会认为多种经营公司和XXX院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后黄埠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1)岚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法奎
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路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星期四 00: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