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申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XX,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天津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XX,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天津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XX,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XX。
法定代表人:薛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该医院质控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XX,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XX、韩XX、韩XX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以下简称咸水沽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7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XX、韩XX、韩XX申请再审称:(一)我方有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该证人证言能够确认咸水沽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导致三再审申请人之父韩XX多器官衰竭,后致死亡。(二)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违法。(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天津医学会给一审法院的回函仅加盖办公室的章,没有专家的签字,不能作为补充鉴定意见。原审法院以鉴代审,没有查清事实。咸水沽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咸水沽医院擅自盗刷韩XX医保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综上,韩XX、韩XX、韩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咸水沽医院提交意见称:韩XX、韩XX、韩XX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就患者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一审期间,天津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认为韩XX的病情恶化致最终死亡与咸水沽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意见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一审法院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并无不当。一审期间,韩XX、韩XX、韩XX明确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同意由鉴定部门出具书面回复或补充意见。韩XX、韩XX、韩XX主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程序违法,该主张不能成立。韩XX、韩XX、韩XX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综上,韩XX、韩XX、韩XX请求咸水沽医院就其诊疗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韩XX、韩XX、韩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XX、韩XX、韩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XX
审判员 郭XX
审判员 张 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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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