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629号
原告:陈X,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李XX,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张XX,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被告)
原告陈X与被告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陈X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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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