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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知民初313号

  原告:叶X,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福建XX律师。

  被告:保定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城镇北五里屯南XX**。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经理。

  原告叶X诉被告保定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叶X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保定XX公司立即向原告叶X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叶X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叶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 判 长  祁 峰

  审 判 员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商晓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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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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