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司知情权诉讼
原告:郑XX,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XX镇,身份证号码:430XXXX1957,联系方式:138XX
委托代理人:袁滔,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X,经理
被告二:湖南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联系方式:021-5508XXXX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被告一、被告二与郑X(被告一公司小股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XXX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由于公司一直稳定分工,郑X也未曾想过要过问公司经营之事。被告一于2015年9月停止生产,但分工并非因此终止。2017年9月被告一和被告二达成终止《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自此不再分红,也一直未恢复生产。
在公司停产且不分工的情况下,郑X作为小股东想收回自己的投资。2020年6月,郑X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应资料,以了解公司自2012年以来的经营情况。
诉讼思路及要点
一、吃透法条,准备起诉材料
首先,明确案件管辖地点。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其次书面请求查阅财务资料。作为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需书面请求公司查阅财务资料,只有公司明确拒绝或在15天内未予回复,司法权才有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力。为此,本人代郑X致函要求查阅2012年8月至今的公司财务资料。最后,明确股东身份。本人到工商局调取了被告一的内档资料,以确认我方股东身份。最后。
二、诉调并行,加快审理进度
股东知情权诉讼仅能帮助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不能直接让股东取回投资。因此,不应该在本案的争议中损害双方和气,而应聚焦如何在较短事件结束审理程序,以便后续取回投资款事宜的解决。在本案审理中,本人积极促成双方消弭分歧,达成共识,以便达成调解结案的目的。
案件结果:
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复责披露相关财务资料,被告二提供协助。
其他 经营管理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