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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X。

王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日作出的(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明确: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XX借款70000元,承担利息175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五算至2014年6月1日)。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陈X负担。因陈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XX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547元,本院于2015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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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标      的:7254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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