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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3刑初5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女,1996年1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X、张洛铭,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古XX,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生,居住地: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20〕Z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古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古XX及辩护人唐X、张洛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XX、古XX伙同游X(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北区XX租赁屋内,通过抖音“引流”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或直接购买微信好友菅造朋友圈,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参与抽奖返现活动、购买物品送奖品活动等信息,待被害人付款后以不发货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诈骗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审查认定,2020年4月15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XX、古XX共计诈骗包括重庆市巴南区被害人胥X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154名,合计诈骗金额88345元。其中被告人杨XX涉案金额合计88345元,被告人古XX涉案金额合计78881元。被告人杨XX、古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事实。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古XX亲属代为退赃100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举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古XX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古X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古XX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古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杨XX并非犯意的发起者,不负责购买微信账号、手机、抖音引流、资金分配,诈骗模式也非杨XX提出,房屋分配可侧面印证杨XX不是主导,其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XX、古XX伙同游X(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北区XX租赁屋内,通过抖音“引流”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或直接购买微信好友菅造朋友圈,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参与抽奖返现活动、购买物品送奖品活动等信息,待被害人付款后以不发货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诈骗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2020年4月15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XX、古XX共计诈骗包括重庆市巴南区被害人胥X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154名,合计诈骗金额88345元。其中被告人杨XX涉案金额合计88345元,被告人古XX涉案金额合计78881元。被告人杨XX、古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事实。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古XX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XX、古XX现已全额退缴被害人损失883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古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手机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游X、吴XX的证言;被害人胥X、赵XX、雷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XX、古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古XX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古XX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杨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XX虽不是诈骗犯意的发起者,但被告人杨XX与古XX、游X有共同实施诈骗的故意,且被告人杨XX在虚构事实和实施骗取他人过程中均积极参与,独立完成诈骗行为,诈骗所得赃款亦是三人平分,因此,被告人杨XX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杨XX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XX、古XX诈骗未成年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XX、古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古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XX、古XX已退缴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刑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人古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刑一日,已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三、责令被告人杨XX、古XX退赔各自所涉被害人经济损失。(已退缴)
四、作案工具手机6部、快递盒1个、电话卡50张,予以没收。
(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贾敏敏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宋靖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苏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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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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