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5353号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市某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北京市某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X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XX,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涛,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某某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韩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甘XX、XX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XX公司、XX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857元)。
审判员高X
二0二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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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星期四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