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904民初38号
原告:尹XX,女,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婷,重庆XX。
被告:文X,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尹XX与被告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杨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最迟于该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文X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一张借条原件等证据,本院依职权询问被告文X的笔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30日,被告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2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尹XX现金28000元(贰万捌仟),最迟年底全部还清,2016.12.30,借款人:文X,510XXXX1972××××××××。”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发生于婚前,原告向被告借款并又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被告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文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尹XX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尹XX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文X负担(此款尹XX已垫付,文X在偿还尹XX借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