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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未清为由拒绝为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以吗?

建水县人民法院

    朱XX诉万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调解诉前,庭审中调解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8日,经由第三人建水县宏博二手房信息咨询服务部一分店提供的房屋交易中介服务,原告与被告万XX在第三人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向其购买建水县房权证临安镇字第201XXXX2353号,座落于建水县阜安XX(泸XX)6幢5-2-2号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登记为被告万XX单独所有,房屋总价款496000元,现已支付万XX300000元,剩余196000元于过户完成后原告用其房抵押贷款清偿。万XX与王XX于2017年2月14日在建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王XX所有,现因万XX将卖房后的款项归还银行房屋贷款后剩余的款项应归王XX所有,但是万XX将此笔款项挪用。房产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应先过户至王XX名下,然后再过户至原告朱XX名下,但是现在王XX因没有拿到房屋尾款,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工作:

    本案我接手委托提起诉讼之前,已经介入案件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被告王XX一口咬定非要被告万XX把挪用的部分购房首付款拿出来导致调解未果。因是原告最先找到我咨询,前期已指导原告收集电话录音证据及合同签订后履行交房的相应证据。此案件也是我在事务所参与调解工作后实际在庭前引入调解的案件。前期没有调解成功我并未放弃,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我仍然照原、被告双方做大量调解工作,最终被告王XX接受了我提的意见,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她与被告万XX的债务关系另案处理。法院开庭前我又与法院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并申请做了开庭前的调解,调解的结果基本达成协议,但因少部分费用支付问题调解不成功,但是对案件事实双方基本已经确定,开庭时,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对庭审程序做了简化处理,判决结果基本与庭前调解达成协议一致,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结果都很满意。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经王XX追认合法有效,座落于建水县阜安XX(泸XX)6幢5-2-2号房屋(建筑面积133平方米)归原告朱XX所有。由被告万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协助原告朱XX办理买卖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二、剩余房屋买卖款196000元,原告朱XX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被告王XX。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很满意,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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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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