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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初452号
原告:时XX
被告:陶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刚,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XX与被告陶XX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XX、被告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陶XX向时XX返还3万元合同款。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9日,双方口头约定时XX委托陶XX进行多店铺购物系统的开发,开发费用为10万元,开发周期三个月,前提是必须由陶XX手写软件代码。开发周期届满后,陶XX未如期交付开发成果,后时XX先后向陶XX支付了8万元。2016年4月,陶XX向时XX交付开发成果,时XX识别出该系统属于开源系统并非手写,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遂要求对方退款。经多次催告与派出所调解,陶XX已返还时XX合同款5万元,还剩余3万元没有返还。
陶XX答辩称,不同意时XX的诉讼请求。陶XX已经按照双方调解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履行了返还合同款的义务,无需再返还任何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5年8月,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由陶XX为时XX开发“多店铺购物系统”,2015年8月29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29日时XX分三次向陶XX支付合同款共计8万元。陶XX向时XX交付开发成果后,时XX认为该软件系统属于开源代码,双方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后,陶XX分几次向时XX返还了合同款3万元。
2017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陶XX与时XX达成一致,由陶XX一次性给时XX人民币2万元,目前所有外包数据均已交接完成,此后双方就此纠纷不再有任何异议,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互不以任何非法方式骚扰双方,不用公安机关处理,双方若有反悔,自行去法院起诉解决。”协议签订后,陶XX向时XX返还2万元合同款,并将已开发的程序代码发送至时XX电子邮箱。
以上事实,有时XX提交的源代码光盘、双方当事人通话录音、协议、转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本案中,时XX与陶XX因计算机软件开发事宜产生纠纷,双方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就该软件开发合同的交接、退款一事形成了合意,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时XX对该调解协议反悔,但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该协议,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时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时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慧玲
人民陪审员  郭振强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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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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