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X,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4年7月15日被祁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祁县看守所;2014年7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燕龙,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XX,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烟酒副食超市。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13年8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仲X,河南仲X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郭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韩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XX、韩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翟XX
审判员 秦XX
书记员 郭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