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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传销活动罪发回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领导传销活动罪发回重审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多名上诉人,此处仅提我代理的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X,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横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震华,广西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19)桂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十九、被告人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十、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及继续追缴的财物(具体见原审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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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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