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经营部与某厂素有钢材买卖交易往来。截止2020年1月12日,双方对账,某厂签字确认结欠某经营部货款187935元。现某厂尚欠某经营部货款167935元,上述款项某经营部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
某经营部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某经营部履行交货义务后,某厂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某经营部要求某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中某经营部举证欠款确认书,某厂质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主张货款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此类证据应当包括买卖合同、送货单、结算单、销货发票等。送货单、发票等是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最主要的证据,某经营部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类似证据,无法证明某厂与某经营部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双方签字对账确认,原告某经营部已经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某厂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双方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某厂已经支付归还全部欠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该份证据判定某厂与某经营部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且祥龙厂仍结欠某经营部部分货款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平时需要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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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6793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