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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成功获取缓刑

米易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42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米易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捕前住四川省米易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米易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被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一部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XX利用担任米易县教仪电教馆馆长的职务便利,为杨X在米易县第一小学校、米易县垭口中心学校、米易县第二小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四川省米易中学校、米易县第四中小学校、米易县民族中学校、米易县攀莲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6月左右至2019年10月左右,胡XX在米易县第一小学校西XX、米易县攀莲镇新民XX等处先后10次收受杨X人民币现金共计16万元。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胡XX利用担任米易县教仪电教馆馆长、米易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X在2019年米易县第四中小学校、四川省米易中学校、米易县民族中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6月8日晚,胡XX在米易县××街××宾馆附近的公路边收受刘X所送现金12万元。
3、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XX利用担任米易县教仪电教馆馆长的职务便利,为张X1在米易县第二小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四五月的一天,胡XX在米易县XX旁一餐馆内收受张X1所送现金3万元。
4、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XX利用担任米易县教仪电教馆馆长的职务便利,为张X2在米易县第二小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四五月的一天,胡XX在米易县太平洋影城XX收受张X2所送现金3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X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胡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构成受贿罪无异议,提出胡XX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系初犯,建议对胡XX从轻、减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胡XX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0年9月23日,米易县监察委员会对米易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胡XX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调查人员到胡XX工作地点将其带到攀枝花市监委留置中心临江路分中心执行留置措施。胡XX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如实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杨X所送人民币现金16万元、刘X所送人民币现金12万元、张X1所送人民币现金3万元、张X2所送人民币现金3万元的事实。2020年11月20日,胡XX妻子米X到米易县监察委员会代胡XX缴纳违法所得款12万元(该款由米易县监察委员会存于米易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21年1月20日,胡XX妻子米X到米易县检察院代胡XX缴纳违法所得款22万元(该款现存于米易县检察院暂扣款专项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初步核实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现金交款单、到案情况、米易县教仪电教馆工作职责、工作职责分工、米易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工作安排、米易县教育和体育局证明及相关任职文件、案涉学校教学设备采购相关招投标文件、材料,证人杨X、刘X、张X1、张X2、付X、罗X、李X1、李X2、林X、马X、程X、米X的证言、被告人胡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作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XX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涉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的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XX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之前无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赃款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志源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卢志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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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米易县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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