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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802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绰号“毫宝儿”,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7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10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2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2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辩护人舒易求,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及辩护人舒易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谭XX与绰号“磊ber”男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鑫成XX”6栋A单元24楼,翻窗进入2401室被害人黄X家中,盗走如下财物:
1、重1.42克足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54元;
2、重0.441克足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41元;
3、重10.005克足金纪念币价值人民币3202元;
4、重0.831克足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66元;
5、重2.025克足金饰品价值人民币648元;
6、重0.469克足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50元;
7、重19.531克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6250元;
8、重0.829克足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65元;
9、重3.549克铂950饰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
10、重0.962克铂950指环价值人民币298元;
11、重10.017克铂950项链价值人民币3105元;
12、重2.14克的20分铂950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5800元;
13、重2.16克的50分金750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5800元;
14、金镶玉吊坠一枚、金帛一张、猪生肖纪念币三枚;
15、人民币现金20000元,欧元现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7636.3元)、美元现金1710元(折合人民币11466.747元)。
综上,被告人谭XX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6582.047元。
另查明,被告人谭XX因吸食毒品被抓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的罪行。
再查明,中国XX美元外汇牌价670.57元,欧元外汇牌价763.63元。
案发后,除被告人谭XX挥霍使用了美元600元(折合人民币4023.42元)、人民币950元,其余盗窃的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1608.627元均已被发还给被害人黄X。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2019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人吴某、谢X的证言、被害人黄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6582.0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XX因吸食毒品被抓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XX的量刑情节是:1、自首;2、前科、劣迹;3、部分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XX退赔被害人黄X经济损失人民币497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 健
审 判 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田 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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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标      的:7658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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