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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罪你该怎么办

鹤庆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洪XX因与周XX(另案处理)借款之事,周XX于2015年5月的一天带领褚某某(另案处理)、周XX(另案处理)到洪XX家强行将洪XX从家带回一家超市后面的客栈内以殴打、罚跪的方式进行逼债,期间,周XX先后安排褚某某等人及前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杜XX(另案处理)、被告人顾XX、被告人黎XX对洪XX进行拘禁多日,待其母亲等人为其归还人民币1万元并作担保之后洪XX才被接回家。

    2015年6月29日,因杨XX与何XX等人打着赵XX,赵XX将被打的情况告诉被告人赵XX,赵XX遂邀约杜XX帮忙,杜XX又邀约被告人黎XX、顾XX与赵XX一起先后到农贸市场卖水果处对杨XX、何XX进行殴打。经鉴定,何XX、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顾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某日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某日被执行逮捕,被羁押于看守所。为此,顾XX的家属委托张璐、李XX师代理本案。

    【案件经过】

    事发后,顾XX家属委托张璐、李XX师代理本案处理相关事宜。两位律师在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顾XX所涉嫌的罪名依法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也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本案而言,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且犯罪嫌疑人顾XX未婚妻赵XX即将临盆生产,双方截至目前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若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很可能会出现新生儿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户籍信息相关证件。嫌疑人家属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于2019年9月向公安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很遗憾公安局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后于2019年11月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顾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不羁押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申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顾XX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检察院认为顾XX案件涉及人数多,涉嫌多个罪名,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证据材料尚在固定核实中,为了确保该刑事诉讼活动能正常进行,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性,不支持辩护人的变更申请。因双方都存在过错,且顾XX对受害人何XX进行了赔偿,何XX于2020年3月某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案件结果】

    法院于2020年7月某日制作了《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顾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律师说法】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本案顾XX是否构成贩卖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罪;2、本案顾XX是否符合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顾XX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顾XX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本案对顾XX涉嫌聚众斗殴罪,顾XX并不属于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他不是本次事件的引发者和召集者,仅是出于朋友的义气和碍于情面才象征性的向被害人动了几下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对顾XX涉嫌非法拘禁罪,顾XX没有起到主要作用,而且主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对被害人洪XX也没有殴打的行为,且顾XX未婚妻赵XX即将临盆生产,双方截至目前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若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很可能会出现新生儿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户籍信息相关证件。顾XX家属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故对顾XX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情形。但由于顾XX案件涉及人数多,涉嫌多个罪名,且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证据材料尚在固定核实中,为了确保该刑事诉讼活动能正常进行,有继续羁押必要性,不便取保候审。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要把态度放到第一位,一定要仔细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否则“刑事”辩护真的成了“形式”辩护。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尤其生命权是极其宝贵的,作为一名法律人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让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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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鹤庆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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