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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130万元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1028民初344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河北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

被告:何XX

被告:崔X

办案经过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即我方诉请被告返还贷款金额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罚息等。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间签订合法有效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本金200万元,被告以自有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被告出现逾期还款,触发合同解除条款,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

法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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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1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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