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民法院
原告诉被告及关联公司,刺破法人面纱让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21)内0802民初6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1、原告,代理人张律师
2、被告a公司,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3、被告b公司,代理人律师
二、办案经过
1、一审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请求为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购买土地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支付自2010年6月2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2、去工商查档取证
3、组织证据
4、搜素判例
5、被告b说原告与我单位无合同,钱转账后,a公司出具收据,b公司给a公司出收据,不存在混同,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向a公司发问等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返还500万元,利息自2010年6月2日至2016年3月15日按照月利率3%计算,损失赔偿从2016年3月16日至清款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合同违约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