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底,被告人蔡XX、叶XX从他人处了解走账可以获利后,根据他人安排到指定地点实施走账,蔡XX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用于接收非法资金,资金到账后立刻提取到绑定的微信账号上,之后再根据安排将资佥转移到指定账户,以此获取走账提成。截至案发共计走账32万余元。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蔡XX。经过分析本案,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辩护,争取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或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从犯。案子到了检察院后,我们第一时间阅卷并和承办检察官沟通。阅卷后我们发现,根据嫌疑人的供述难以认定属于帮信罪,因为嫌疑人明确表示知道自己是给诈骗分子洗钱,如果从帮信罪的角度做辩护很可能不会得到采纳。
于是我们变换思路,将辩护方向转移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从犯上。我们了解到,以往类似判决很多此类犯罪从犯没有得到认定,面对这种困难,我们迎难而上。在检察院阶段,针对本案特点,我们提出:1.蔡XX参与时间短,对自身行为性质并不是很了解;2.其参与跑分获利是根据上家的指示进行,没有纠集人员也没有任何其他组织行为,获利也较少,和一般的帮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的;3.蔡XX具有自首等情节。经过反复沟通,我们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机关采纳,认定了从犯且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做出减轻的判决。本案判决后,嫌疑人家属对我们的辩护很感激。
【案件结果】:
依法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情节,蔡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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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1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