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任X某继承案件纠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4948号
原告:任X2、任X3、任X4
被告:任X1
基本案情:
1、任X某与尹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长子任X1,长女任X2,次子任X3,次女任X4。2001年10月9日某某去世,2018年1月31日尹XX去世。
2、北京市西城区小市口的32号房屋为任X某与尹XX所有,2001年,该32号房屋拆迁,根据拆迁政策,任X某与尹XX选择就地安置房屋一套,但就地安置需要另行支付购房款,当时任X某与尹XX找四子女商议支付购房款事宜,并表示谁出资将来待其百年之后,房屋将归谁所有。当时任X2、任X3、任X4都表示没钱不出资。长子任X1及其配偶出资。
3、同时任X某与尹XX全权委托任X1负责办理拆迁及购房事宜。为兑现“谁出资房屋归谁所有”的承诺,2001年8月25日,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任X某与尹XX写了一份《关于德外小市口32号拆迁问题的证明》,内容为:“兹有任X某、尹XX(户主)与长子任X1就德胜门外小市口32号一间半平房拆迁之事,达成如下协议:1、全权委托长子任X1办理所有拆迁事宜;2、我们老两口没钱买回迁房,由长子任X1出钱买房,今后我们老了,房子归任X1所有;3、我们老两口岁数大了,需要人帮助;回迁后跟长子任X1一起过”。
当时因为尹XX不会写字,由任X某签字,并写了一个“代”字,但代谁并没有写清楚。
4、后来在办理安置手续时,拆迁办要求由尹XX签个委托书给任X1。
5、2018年,尹XX去世,尹XX去世后,任X2、任X3起诉要求继承尹XX的遗产,这时,任X1才知道2014年,尹XX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关于德外小市口32号拆迁问题的证明》为打印遗嘱,任X1根据该遗嘱继承任X某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任X2、任X3根据尹XX的公证遗嘱各继承尹XX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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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