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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判三缓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苏0105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99年了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九寨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中专学历,原南京XX酒店员工,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漳XX。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X,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2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5日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王X进入南京市建邺区XX内趁被害人杜XX(女)醉酒不知反抗之际,对杜XX实施强奸。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王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其亲属代为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王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孙X、曹X、宗XX、季XX、李XX、翟X、王XX、李X、李XX、吴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杜XX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害人可能处于清醒状态非醉酒状态;2.被告人虽有犯罪故意,但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否自愿存在疑问;3.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获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趁妇女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强奸妇女,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可能并非处于醉酒状态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共同饮酒人的证言、被害人同住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沿途监控视频,能够证实被害人当晚饮酒至凌晨,走路需要他人搀扶,发生性关系时也处于“半呆滞”状态,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是否自愿存在疑问,经查,事发前,双方仅为普通同事关系,被害人从未表达可以发生男女关系的意愿;事发当时,被告人未经允许进入女性同事宿舍与已处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发后,被害人早展醒来随即报警,由此可见,被告人趁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获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杨X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邹小卫

    人民陪审员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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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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