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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陈XX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8412号
原告:陈XX,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陈XX与被告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黄金交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黄金的回购价款XXX.05元,白银回购价款229563.66元,共计XXX.71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在被告处购买黄金2000克以及白银30000克,成交之后,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编号为XXX、XXX的《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销售成交单》。之后,原告将其从被告处购买的黄金、白银分别出租给被告,并签署《白银租赁协议》、《黄金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续签一次。2017年5月29日,原被告分别续签《白银租赁协议》、《黄金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9日,协议约定到期后被告归还租赁物或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时价格减去手续费进行变现,并支付租赁利息。然而,租赁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变现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北黄金交易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据原告提交的《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销售成交单》显示,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在被告处购买黄金2000(纯度为99.99)克及白银30000克(纯度为99.99)。后原告称将上述购买的黄金2000(纯度为99.99)克及白银3000克(纯度为99.99)出租给被告并签订租赁协议。原告称该租赁协议一年续签一次,下年以上年本息共计克数重新计算该年租赁利息,每年以此类推,最后续签合同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29日。
另查,2017年5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白银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叁万柒仟捌佰柒拾贰克白银(纯度:99.99)租赁给乙方用于生产经营,协议到期乙方承诺归还白银或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银价减0.5元/每克标准回购手续费进行变现,并支付租赁利息。乙方承诺的租赁利息利率为年化6%,租赁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租赁物具体克重计算,共计租赁利息为贰仟贰佰伍拾克。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9日。该白银租赁协议顶部右端手写记载:“备注:原合同Z13Y000XXXX3004,原合同35730g,增值金2142,共计37872克,本次续签37500克有利息,372克无息存。”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黄金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叁仟零贰拾壹克黄金(纯度:99.99)租赁给乙方用于生产经营,协议到期乙方承诺归还黄金或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金价减5元/每克标准回购手续费进行变现,并支付租赁利息。乙方承诺的租赁利息利率为年化6%,租赁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租赁物具体克重计算,共计租赁利息为XXX克。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9日。该黄金租赁协议顶部右端手写记载:“原合同2850g,增值金171g,共计3021g,本次续签3000克有利息,21克无息存,续签原合同XBJ000XXXX3003。”上述租赁到期后,原、被告并未继续续签。
再查,2018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黄金、白银回购价进行结算,据原告提交的《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产品回购单》(编号:XXX)载明:“理金变现:本金2000克、利息1201克、购入单价329元、变现单价261元、成交价835461元,理银变现:本银30000克、利息10122克、购入单价11元、变现单价27元、成交价108329.4元,以上共计943790.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销售成交单》(编号:XXX)、《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销售成交单》(编号:XXX)、《白银租赁协议》、《黄金租赁协议》、《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回购单》(编号:XXX)、《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黄金增值服务》宣传册、2021年4月14日上海黄金交易中心黄金、白银价格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西北黄金交易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黄金、白银并将其租赁被告使用,现双方租赁期限届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赁黄金、白银回购价款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对回购价款进行结算,结算价为黄金回购价款为835461元、白银回购价款为108329.4元,共计943790.4元,故被告应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格向原告支付黄金回购价款为835461元、白银回购价款为108329.4元,共计943790.4元。被告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XX黄金回购价款为835461元、白银回购价款为108329.4元,共计943790.4元。
二、驳回原告陈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7元,由原告陈XX负担6110元,被告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3237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直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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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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