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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移债务,受让人不认可。诉讼后法院支持了债权人(原告)全部诉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与债务受让人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及二审后,最终支持了我方当事人某餐饮公司的诉请。

  本案起因 为我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学校之间存在承包食堂的合同关系,我方向第三人学校缴纳的保证金及营业款均未退还,上诉人周X作为学校临时管理人,便自愿与被上诉人、第三人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以上债务由被上诉人承担,并有原审被告娄X作为担保人。原一审未支持餐饮公司诉请,在发回重审后,餐饮公司委托我介入发回重审的诉讼。通过整理证据,才确认了债务转移的诉讼思路,并结合第三人的证明,我方诉请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挽回了餐饮公司一百多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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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6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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