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3086号
原告:陈XX,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冬,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陈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纵兆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顺良
书 记 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