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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内0291民初1613号

原告:刘X,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新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露,内蒙古道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内蒙古道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义县中XX。

原告刘X诉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6月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便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75000元转至被告提供的一个名为苗圃的中国银行卡上(卡号:621**********071),后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时被告明确说明的是短期资金周转,可是时隔半年之久被告都无偿还借款的意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拒绝还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已依法成立,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无故拒不还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欠原告刘X借款、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和检车费共计80000元,被告李X自愿于2022年8月18日前偿还原告刘X借款本金60000元,于2022年11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刘X20000元(含借款本金14392元、诉讼费838元、保全费770元、保函费1000元和检车费3000元);二、如被告李X不能按以上第一项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原告刘X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刘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美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安  玉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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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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