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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垫付款项后,成功追偿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张XX、张XX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29民初2615号

原告:张XX,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XX(实习),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亓XX(实习),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XX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本金76000元、利息32000元,合计108000元;2、要求被告张XX自起诉之日起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完毕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XX和被告张XX系同胞兄弟。2013年6月21日,被告张XX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张XX的邻居赵XX借款8万元,使用期限4个月,因赵XX不认识张XX,由原告张XX作为担保人。被告张XX和赵XX达成借款协议,月利率2%,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还除偿还本金外另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赵XX直接扣除了4000元利息,向张XX交付了现金7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XX仅仅支付了4000元利息了,未偿还本金。赵XX和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一再推托,赵XX遂要求原告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不再要求支付20%的违约金。原告无奈分多次陆续偿还赵XX,直到2018年12月份,原告全部还清了张XX的借款本金76000元,支付利息32000元,共计108000元。原告偿还后向被告张XX进行讨要,被告张XX一再推托。无奈,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XX辩称,1、借款时交给原告龙泰花园房产购房合同一份进行抵押,房子后续出租之后,出租人员因其他经济纠纷,房子被执行,现在已经向洛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胜诉后将房屋出售后将原告代偿款支付给原告;2、关于工资问题向洛阳市检察院进行抗诉,被告工资解冻之后,可以立即向原告支付30000元,其余款项陆续支付;3、下半年资金充足之后可以立即向原告进行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13年6月21日,被告张XX通过原告张XX向案外人赵XX借款80000元(扣除利息4000元,实际交付借款76000元),由原告张XX进行担保,被告向赵XX出具制式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张XX向赵XX借款8万元(扣除利息4000元,实际交付借款76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2年10月21日,共4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按月付息。同日,原告张XX签订制式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张XX为张XX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本息还清时连带责任终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张XX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部分利息,赵XX要求原告张XX承担保证责任。张XX向赵XX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支付利息32000元,赵XX出具证明一张,证明张XX已经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张XX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张XX追偿,张XX未偿还该款项,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被告张XX通过原告张XX向案外人赵XX借款76000元,原告张XX签署有担保协议,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张XX未偿还借款,案外人赵XX要求原告张XX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张XX支付赵XX借款本金76000元、利息32000元,已履行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XX追偿。关于原告诉求的利息,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XX10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伟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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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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