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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XX

民事判决书

(2X21)桂010X民初1X23X号

原告:南宁市XX酒店,住址:广西南宁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2XX0100MAXLYXXLXX

经营者: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西XX(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XX2年2月2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X,公民身份号码:3X22X21XX2X22X23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XX酒店诉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X21年10月1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X22年1月1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农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市XX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经营者农XX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X0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经营者农XX多支付的转让费X21X1X元(从2X21年1X月X日(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至2X2X年X月30日止);X、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方于2X21年X月21日支付的用电保证金2X000元;X、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方多支付的租金2X1XX元;X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经营利润损失1X03X1X元(从2X21年1X月X日起计至2X2X年X月30日止);X、扣抵原告拖欠被告的水电费1XX3XX元(第2、3、X、X、X项合计金额减去第X项后,被告向原告合计赔偿1XXXX0X元);X、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南宁市XX酒店经营者农XX与被告李XX是房屋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将坐落在南宁市XX一号综合楼第一层铺面2间共XX平方米,第一、二栋楼的第三至五层面积共1X00平方米租赁给原告经营酒店,租赁期限从2X1X年X月1日起至2X2X年X月30日止。随后农XX又与被告签订了《酒店转让合同》被告将其经营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XX路一号综合楼的XX酒店转让给农XX经营,转让费1XX0000元,转让费包括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押金X0000元。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和《酒店转让合同》时,涉案房屋具备经营条件并通过了消防安全检查,但是在此之后被告多次存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违约行为,原告方多次与其交涉被告不予理睬。首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十条中“甲方违约责任”第1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如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或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所用或中途收回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预交的房租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在与农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之前,第一、二栋楼都有步行楼底通道直至房屋外,其后,被告为更好的出租涉案房屋的一层和二层,在二层至三层处加装铁门及玻璃门、卷闸门等多个门,导致涉案房屋的两个消防通道的出口全部堵塞。消防部门发现被告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后,要求其立即拆除相关设施,但是被告在消防部门人员离开后又立即将铁门等多个门设施安回了原处。被告这种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导致酒店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的消防条件,构成根本违约。其次,在双方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南宁市XX北XX延长线综合楼第一栋铺面2间面积XX平方米,三至五层面积1X00平方米的XX商务酒店转让给乙方,同时免费让乙方使用六楼X间简便房,酒店共用楼下停车场。”双方约定酒店楼下的停车场为共用,但租赁期间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共用停车场加装大棚,转租给第三方经营夜市,夜市每晚经营至凌晨,其噪音导致原告不断收到酒店房客的投诉。

且双方在贵院主持达成并签署的(【(2X2X)桂0102民初3X2X号调解书中约定“......后面的停车场由被告(反诉原告)李XX独自使用,并承诺将停车场转租时避免高噪音行业,不影响原告(反诉被告)农XX的酒店经营。”但是被告并没有遵守调解书中的约定,夜市继续经营,只是因为疫情原因暂停租赁。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屡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恣意违约,此次改造堵塞消防通道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及其经营者经受如下损失:(1)《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十条中“甲方违约责任”第1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X000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从2X1X年X月1日至2X2X年X月30日期间的转让费合计1X2万元,每月摊派转让费为X1X1元(计算公式为1X2X000元÷1XX个月),从2X21年1X月1日解除合同至2X2X年X月30日,合计应返还的转让费为X22XXX元(计算公式为X1X1元*XX个月)3)因为被告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解除合同后无法经营期间的合理经营利润损失合计13X1XX2元,原告从2X1X年X月1日开始经营至2X1X年1X月至,合计经营利润为1X003X0元,平均每月盈利1XX2X.3元,平均每年盈利2X313XX元,从2X21年1X月1日至2X2X年X月30日的预期利润为1XX1XXX元。因为被告一直处于违约状态,原告以拖欠水电费抵制被告,在解除合同后,应当从被告对原告的赔偿金额中扣抵原告拖欠被告的水电费合计1XX3XX元。综上,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1XXXX0X元。综上所述,被告封堵酒店消防通道以及将酒店后停车场转租经营夜市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难以继续经营,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解除酒店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XX答辩称:一、XX酒店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2X1X年X月2X日被告李XX与农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当事人为李XX和农XX,XX酒店并非合同当事人。二、被告不存在封堵酒店消防通道及将酒店后停车场转转经营夜市的任何违约行为。1、《房屋租赁合同书》及《酒店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租赁场所交付给原告使用及管理,并为原告办妥了包含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酒店经营所需证照,原告承租案涉租赁场地时消防检查合格。二至三层的铁门一直存在,铁门已经转由原告使用及管理,与被告无关。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将铁门移除。玻璃门系二楼另一租户自行安装,未经被告同意,被告已通知该租户将玻璃门拆除,该租户已将玻璃门拆除。一楼卷闸门在签订合同时就已存在,农XX对该事实知情且拥有钥匙,且消防部门未对该卷闸门提出整改意见。故被告不存在任何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2、《酒店转让合同》约定酒店后停车场由被告与原告双方共同使用,后双方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X2X)桂0102民初3X2X号调解书中对酒店停车场使用问题,双方协商达成了新的约定,即停车场由被告独自使用,并承诺将停车场转租时避免高噪音行业,不影响原告的酒店经营,作为补偿,被告降低原告水电费标准及租金标准。调解书作出后,停车场至今未出租。三、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赔偿任何损失。四、转让费为原告购买酒店装修、装饰、工具及其他所有设备等对价,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被告均无需退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X1X年X月2X日,农XX(承租方,乙方)与被告李XX(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南宁市XX一号综合楼第一栋铺面2间共XX平方米、三至五楼1X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X方经营酒店。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X1X年X月1日至2X2X年X月30日。第三条第1款约定,从2X1X年X月1日至2X1X年1X月30日,铺面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X0元计算,三层至五层每平方米每月1X元计算,年租金2XX2X0元;2X1X年1X月1日至2X2X1X月30日铺面金每平方米每月X0元,三至五楼每平方米每月1X元,年租金3X1X00元;2X2X年1X月1日至2X2X年1X月30日,铺面租金每平米每月X0元,三至五楼每平方米每月22元,年租金XXXX00元。第三条第2款约定,前两年租金按季度交纳,以后租金按半年交纳,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方式,租金不含税。第三条第3款约定,合同签订时,乙方先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X0000元,作为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对甲方造成损失或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第四条约定,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设备、设施完好,水、电表正常运转,在租赁期内,以上设施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五条约定,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乙方需要进行影响楼房主体及墙体的结构、消防、主体供电设施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的施工、改造、装修等,须向甲方提供有关图纸及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经甲方审查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第九条约定。租赁期满或在租赁期内终止合同,除乙方自行购置的可移动财产外所有房屋的附着物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拆除,租赁期满的装饰装修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或无故干涉乙方正常使用或中途收回出租房屋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预交的租金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中途退租的,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何已交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因乙方改造、装修用水电、消防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对租赁房屋的改造装修设备、设施投入、维修、维护费用,甲方不予赔偿,以上投入全部归甲方所有。第十一条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因房屋本身原因造成乙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X1X年X月2X日,农XX(受让方,乙方)与被告李XX(转让方,甲方)签订《酒店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位于南宁市XX延长线综合楼第一栋铺面2间面积XX平方米、三至五楼面积1X00平方米的XX商务酒店转让给乙方,同时免费让乙方使用六楼X间简便房,酒店共用楼下停车场。第二条约定,酒店转让费1XX0000元,转让费已句括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押金X0000元;乙方在2X1X年X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1X000000元,乙方在2X1X年X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费XX000元。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在酒店移交后两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酒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件的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约定,乙方支付首期转让费后,在2X1X年X月2X日接手酒店经营,房屋租金承从2X1X年X月1日起算。《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X1X年X月2X日将南宁市XX一号综合楼第一栋XX平方米2件铺面、三楼至五楼1X00平方米房屋、六楼X间简便房、楼下停车场交付给农XX。《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签订后,农XX向李XX支付了1XX0000元转让费,转让费中包括X0000元保证金,该X0000元保证金系《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保证金;农XX还向李XX支付了2X000元水电保证金。农XX已向李XX支付了2X21年1X月1日前的租金2X21年1X月的租金3X300元已支付。2X1X年2月X日,农XX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南宁市XX酒店,即本案原告;经营场所位于南宁市XX。2X1X年1X月1X日,原告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场所名称为南宁市XX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农XX,地址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使用性质为酒店,场所使用层数为三层、即三至五层;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还载明,该证系变更法人取得,原法人为李XX。庭审中,农XX及李XX均承认,农XX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前,消防部门已重新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取得上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X1X年1月13日,南宁市XX安消防大队作出南公(消)行罚决字[2X1X]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南宁市XX酒店的经营场所南宁市XX使用泡沫彩钢瓦搭建办公室即案涉六楼X间简便房限期不整改为由,决定给予南宁市XX酒店罚款X000元。2X21年10月2X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XX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南宁市XX酒店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室内消火栓未设置检查记录卡、灭火器未设置检查记录卡,该所作出[2X21]第000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南宁市XX酒店于2X21年1X月X日前整改。2X21年1X月3日,农XX通过XXX快递向李XX发出《告知函》,称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李XX在两栋楼二层至三层处加装铁门及玻璃门、卷闸门等,导致两个消防通道出口全部堵塞,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要求李XX在2X21年1X月X日前拆除加装的铁门、玻璃门及卷闸门。李XX于2X21年1X月X日收到该告知函。2X21年1X月2X日,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在南宁市XX酒店大门张贴封条。2X21年1X月30日,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向南宁市XX酒店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南宁市XX酒店存在两个疏散楼梯均设铁门并上

锁,其中一个疏散楼梯设竹栅栏封堵,南侧疏散楼梯设置卷帘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为由,责令南宁市XX酒店于2X21年1X月2X日前改正。2X21年1X月30日,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作出《临时查封决定书》对南宁市XX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自2X21年1X月30日至2X21年1X月30日。2X21年1X月2X日,南宁市XX酒店通过XXX向李XX发出《酒店查封及租赁合同解除告知函》称因李XX在两栋楼的二层至三层处加装铁门及玻璃门、卷帘门等,堵塞了消防通道何安全出口,但李XX一直未拆除,南宁市XX酒店因此被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于2X21年1X月2X日查封,酒店无法经营,其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要求李XX尽快处理酒店交接事宜。该邮件因收件人名称地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2X21年1X月X日,农XX将上述该知函的内容以短信形式发送给李XX。李XX承认,案涉房屋二楼至三楼的两扇不锈钢门及一楼卷帘门在出租给农XX之前已存在;玻璃门、竹栅栏系原告承租后李XX将二楼出租给他人,承租方自行安装的。李XX于2X21年1X月2X日拆除了二楼至三楼之间的两扇铁门及玻璃门,2X21年1X月2X日拆除了卷帘门;2X21年1X月1X日至2X22年1月X日,李XX在案涉房屋外搭设疏散钢架楼梯。庭审中,农XX称李XX整改后,于2X22年1月10日通知了消防部门。2X22年1月1X日,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南宁XX酒店罚款1X000元。经询问农XX与李XX均承缴纳该罚款后南宁XX酒店即可正常经营。2X22年1月2X日,李XX交纳了罚款1X000元,后因无《行政处罚决定书》被退回;2X22年1月2X日,李XX再次缴纳了1X000罚款,缴纳罚款系农XX与李XX共同办理。农XX称其从2X22年1月10日南宁市XX酒店已正常经营。2X2X年X月X日,农XX与李XX因房屋租金电费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X21年3月31日作出(2X2X)桂0102民初3X2X号民事调解书,农XX与李XX确认从2X21年X月1日起至合同届满之日,租金按月支付李XX每月减少租金XX00元,月租金应当在上月月末前X日缴纳后面停车场由李XX独自使用,并承诺停车场转租时避免噪音,不影响农XX酒店经营。本院认为,农XX与李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李XX将南宁市XX酒店的经营权、相关设施设备及物品转让给农XX的同时,将南宁市XX酒店所在的一楼两间商铺、三至五楼房屋出租给农XX,故农XX与李XX之间既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关于本案原告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

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否起字号,均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体工商户并非独立于其经营者,其民事权利由经营者享有、民事责任由经营者承受,是否有字号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系李XX与农XX所签订,农XX系南宁市XX酒店的经营者;本案中农XX以南宁XX酒店作为原告起诉,并未影响《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中李XX、农XX的权利义务,故本院认为南宁市XX酒店可以作为本案原告。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应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签订后,李XX已按合同将南宁市XX一号综合楼第一栋XX平方米2件铺面、三楼至五楼1X00平方米房屋、六楼X间简便房、楼下停车场及南宁XX酒店经营权、设施设备、物品交付给农XX,农XX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已实际正常经营多年。两个疏散楼梯的铁门、卷帘门在李XX出租给农XX时已存在,2X1X年1X月1X日,农XX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农XX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前,消防部门已对南宁市XX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中一个疏散楼梯的竹栅栏系农XX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后,李XX将南宁市XX一号综合楼二楼出租给他人搭建的。故本院认为李XX向农XX交付时,房屋及酒店符合约定的用途。

2X21年10月2X日以后,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XX及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在消防安全检查中,认定南宁市江丰XX场所存在两个疏散楼梯均设铁门并上锁,其中一个疏散楼梯设竹栅栏封堵,南侧疏散楼梯设置卷帘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XX责令南宁XX酒店整改,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对南宁XX酒店采取查封、责令整改、罚款措施,导致农XX无法使用房屋、无法正常经营南宁市XX酒店。本院认为,李XX作为出租人,其负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包括在交付之时以及交付以后租赁期限届满前保持出租的房屋符合经营酒店的用途。疏散通道的两扇铁门及卷帘门,系李XX出租给农XX前已存在:疏散通道的竹栅栏系李XX向农XX交付本案房屋后。李XX将房屋其他部分出租给他人后搭建的,李XX应当负责整改使出租给农XX的房屋符合经营酒店的用途。因疏散通道的两

扇铁门、卷帘门及竹栅栏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农XX经营的南宁市XX酒店被南宁市西乡塘XX责令整改,被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对南宁XX酒店采取查封、责令整改,农XX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经营南宁市XX酒店,李XX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在南宁市西乡塘XX责令整改,被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对南宁XX酒店采取查封、责令整改后,李XX已拆除铁门、卷帘门,搭建疏散楼梯、缴纳罚款。2X22年1月2X日,农XX已可以正常使用案涉房屋经营酒店,故本院认为,李XX已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出租的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其违约程度尚不足以导致农XX承租房屋经营南宁市XX酒店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南宁市XX酒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返还部分转让费、水电保证金、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租金减免问题。经释明,农XX称,如本院不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则主张减收2年2个月的租金。本院认为,因案涉房屋疏散通道的两扇铁门、卷帘门及竹栅栏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农XX经营的南宁市XX酒店被南宁市西乡塘XX责令整改,被南宁XX技术产业开XX对南宁XX酒店采取查封、责令整改;农XX在2X21年10月2X日至2X22年1月2X日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经营南宁市XX酒店,故该期间的租金农XX可不支付。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及(2X2X)桂0102民初3X2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农XX不支付租金的数额为3X300元/月*3个月=10XX00元。2X21年10月2X日之前及2X22年1月2X日以后,农XX及南宁市XX酒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程度,故对其不支付其他期间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证金。经释明,农XX称,如本院不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酒店转让合同》,则主张赔偿等同于履约保证金2倍的损失1X0000元;主张返还2X000元水电保证金;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或无故干涉乙方正常使用或中途收回出租房屋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预交的租金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案中,李XX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了保持房屋用于经营酒店用途的义务,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故对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X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返还2X000元水电保证金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润损失。李XX作为出租人,未能保持出租给农XX的房屋符合经营酒店的用途,农XX经营的南宁市XX酒店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被消防部门责令整改、查封,导致农XX不能使用房屋经营南宁市XX酒店,故应当赔偿农XX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农XX主张2年2个月的的利润损失。每月利润损失XXX.3元;本院认为,农XX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为3个月,其主张2年2个月利润损失无事实依据。李XX应当赔偿3个月的南宁市XX酒店3个月的经营利润损失,但农XX未提交的证据以证明其经营利润情况,且经本院释明后未提交其申报纳税、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凭证、购买材料凭证等证据,故对其主张每日利润XXX3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农XX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确实造成了其损失,因不能使用期间租金已免除,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李XX的违约程度,本院酌情认定李XX应赔偿等同于一个月租金的损失即3X3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宁市XX酒店的经营者农XX不向被告李XX支付2X21年10月2X日至2X22年1月2X日期间的租金10XX00元;

二、被告李XX赔偿原告南宁市XX酒店损失3X3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XX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XX22元(原告南宁市XX酒店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XX酒店负担1X0X3元,被告李XX负担1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

XXXX银行南宁市XX,账号:2X0102X10X000022X。网银

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罗XX

二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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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22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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