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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意见10个月,家属律师共同努力刑期减半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4年5月4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2021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XX,山西XX。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刑诉(20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银行卡、手机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主动退出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X的刑期自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

二、被告人张X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千元澳门币折合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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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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